我國規范預付式消費的法律依據僅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部門規章僅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其余均為地方性規定。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經營者的履約義務和民事責任,但未規定行政處罰措施。另外,該法并未就預收款的管理與使用、經營者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要求作出規定。盡管2012年商務部出臺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和2015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不足,但因其立法位階較低而影響其適用效果。至于各地制定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則僅能在特定地域范圍內發揮作用。
行政監管不夠有效
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存在缺陷,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監管主體及其職責缺乏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存在部分行業或領域中的預付式消費無人監管,有些行業或領域的預付式消費還存在多頭監管的混亂現象。另外,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作為執法依據,導致對預付式消費問題進行行政監管的部門僅限于有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的商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若干職能部門,且其監管范圍受自身職責限制,其他領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則缺乏相應的行政監管主體。地方出臺的一些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預付式消費的規定不盡相同,導致各地監管主體、職責、監管措施等不盡相同。即使在有相關規定作為執法依據的行業或領域,也存在對預付式消費監管不足的現象,特別是在體育健身、美容美發等領域,其行政監管尚未形成有效震懾。
司法保護存在不足
我國對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保護的司法不足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未能為消費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處理機制。雖然絕大多數預付式消費糾紛為小額訴訟,但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件情況來看,有的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需要經過兩審才能處理完畢,需要和其他民事案件一樣經過較為復雜的審理程序,而這些程序中投入的人力、財力、時間等成本,往往會讓消費者認為付出太多而回報太少,有時甚至會覺得“得不償失”。二是在處理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中,司法機關會掌握違約或違法經營者的相關違法證據,但因缺乏司法機關與行政監管部門的常態聯動機制,司法機關很少將經營者的違法違約信息提供給行政監管機關,就改進行政監管提出司法建議。
社會保護有待加強
社會共治通常包括政府部門、消協組織或相關行業組織、經營者、消費者等各方力量的一致努力。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社會共治亟待加強。我國消協組織在預付式消費領域發起公益訴訟或集體訴訟的數量較少,其與同樣承擔公益訴訟職能的檢察機關的互相配合支持尚未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機制。預付式消費領域經營者及行業協會的自律自治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作用,一些經營者在利益至上的理念下摒棄了誠信公平、合法經營的基本準則,而消費者的法律知識、風險意識和維權能力還不足以從容應對經營者的各種違約或侵權行為。因此,從整體情況來看,我國預付式消費領域的社會共治依然任重道遠。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